首页 > 装修知道 > 房产知识 > 民房土地 >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哪位知道?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哪位知道?

浏览次数:471|时间:2024-05-03

热门回答

2024-04-30尘世任我行
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该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不能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2、如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7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72

2024-05-10天天开心好好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第六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
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书面报送调查部门。用地单位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60日前;
(三)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用地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启动调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应当书面告知用地单位。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第十三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第十四条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一)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二)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用作临时绿地和广场的,临时使用期间免收土地闲置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用作停车场的,临时使用期间按原计征标准的60%计收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第二节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处置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
(四)收回闲置土地。按照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土地增值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土地价款;同时,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闲置的,土地闲置期间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继续计算。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
(二)项规定,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或者改变用途继续开发建设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三)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30%以上的资金实力。第十七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临时使用:
(一)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等;
(二)临时用作停车场。经批准临时用作停车场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30日内清理场地、完善开工相关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第十八条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第三节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九条处置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限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建设;
(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以限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完善出让必备条件,并提出公开出让申请。闲置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前款规定的相关手续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第二十一条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期投入费用不予补偿。第四节收回闲置土地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决定;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时告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
(七)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被收回或者

229

2024-05-02梦中天空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5

2024-04-26复方氨酚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闲置满2年,且没由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 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二) 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征地文件,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原有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该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转回。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
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一) 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二) 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地价评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三) 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限制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证地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认定后不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人民政府收回闲置土地。
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 告知当事人由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举行听证。
(三)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时热,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 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五) 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六) 公告。
第十四条 被依法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变更土地登记和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使用者。出让依法收回的限制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5

2024-04-21小演员王沁曦
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该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不能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2、如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7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48

2024-04-27好猫墙纸
一、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局法规、用地、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二、可闲置土地的例外情形
1、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2、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3、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5、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6、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