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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有谁知道求告知?

浏览次数:697|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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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蔡一诺1989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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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我大旗网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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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RRRenee火锅控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面积较小、设施较少或没有设施的绿化地段,区别于面积较大、设施较为完善的“公园”。“绿地”作为城市规划专门术语,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其中包括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两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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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快到腕里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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