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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面店事实上业已搬走,原租房合同是否已经中止?

浏览次数:449|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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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逍遥无涯子
其实好好给房东沟通一下一同把房产证、房东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了以后房产证马上又还给他了。(他担心你用房产证去搞别的事情)然后到带150元钱(500平方以内都是150元)到工商所指定的地方办理就行了。即便以前办理过的,他肯定以销户,也可以办理,因为事实上你在那里做生意了别忘了带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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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小马楠仔
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二中民提字第1814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X区XX号。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1109、111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晓丹,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2004级研究生三。委托代理人:赵桂华,女,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申请再审人何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二中民申字第057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12月24日,美联公司以何XX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居间合同纠纷之诉,称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何某某欠付其居间服务费78000元。要求何XX给付该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何XX未答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
一、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二、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八千元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给付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六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何某称,原审法院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涉诉标的物非出卖人即居间合同第三方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车行)所有,其签订的涉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涉诉合同应未生效。据此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美联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美联公司辩称,送达系一审法院所为,其不知情;万福车行在居间合同签订时已就涉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交纳房款,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居间合同自签字即成立且生效。故不同意何某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孙颖颖审判员:马宏敏审判员:史伟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丁晨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审申请书(要点总结)申请人何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住北京市东城区XXX号。电话,13XXXXXXX。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4。电话,82221560、13693061602被申请人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1109、111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经理。电话,59130222。申请事项依法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在程序上存在着严重错误。
1、原审在没有通过正常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造成申请人不知道有此案开庭而被缺席判决,原审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告举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有申请人的正确地址。
2、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但原审在没有就其变更了的诉请事实送达申请人之前径直进行了审理,有违法律规定。
3、原审在宣判之前就先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告送达。所以,原审向申请人公告送达的判决书是一份尚未宣判的判决书。
4、原审在“被告”的主体问题上存在着错误。与被申请人订立居间合同的是两个人,而不是申请人一个人,根据居间合同第8条第3款之约定,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人为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与何某,故被申请人在原审只起诉申请人,属漏列共同被告。因该被漏列的被告对原审查明事实有着必然的关联,故原审未追加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显属错误。根据合同法规定,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是促成合同成立,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支付居间费用必须查清的事实,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的主体。
二、原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严重错误。
1、原审没有对该居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审查。没有对房屋出卖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没有对出售标的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其作出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专门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通过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己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约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定存在着严重的错误:本案所涉的《居间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1)、房屋出售方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不是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北京市金第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不具有出售房屋的权利,且又未得到房屋产权人本人的追认,故《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被申请人与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合谋串通隐瞒真相,存在着严重过错。2)本案所涉的居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于2009年6月6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9年6月7日。而事实上2009年6月7日,本案所涉的房屋已经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所以,2009年6月7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由于本案所涉的房屋之出售,既不是产权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又因房屋被司法查封而不具备对外出售的条件,故房屋买卖合同不仅本身无效,而且根本无法履行。因而,原房屋买卖合同在实际上双方已经解除了。原审所谓的“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3、房屋买卖交易的有效成功,当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准。仅促成了交易双方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非买方的原因而造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认定居间成立。居间人不但不能主张居间费用,反而要赔偿由于其自身的过错而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合谋串通、隐瞒房屋权属真相,致使在支付购房定金后,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如愿购买房屋,此后,房屋价格暴涨,申请人失去了购房良机,使申请人蒙受巨大损失。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仅退还了购房定金,至今没有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被申请人与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至今没有赔偿申请人的任何损失,申请人将向人民法院另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着严重错误,故申请人特提起再审申请,望依法支持。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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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霸王V风月
其实好好给房东沟通一下一同把房产证、房东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了以后房产证马上又还给他了。(他担心你用房产证去搞别的事情)然后到带150元钱(500平方以内都是150元)到工商所指定的地方办理就行了。即便以前办理过的,他肯定以销户,也可以办理,因为事实上你在那里做生意了别忘了带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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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汉朝文帝
二手房合同是指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销售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
二、标的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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