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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谁来解答下?

浏览次数:2342|时间:2024-04-27

热门回答

2024-05-10穗宝儿yz
你好,很高兴能帮你回答这个问题,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包括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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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燕若雪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印花税为正列举的税种,暂行条例上无明确规定需征税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据此,物业管理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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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小月半月月
你好,很高兴能帮你回答这个问题,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包括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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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芬琳漆厦门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包括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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