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知道 > 房产知识 > 房产政策 > 国家土地承包法主要有哪些内容有什么制度仍然要完善?

国家土地承包法主要有哪些内容有什么制度仍然要完善?

浏览次数:1992|时间:2024-04-09

热门回答

2024-05-01咖喱鱼蛋89
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有很明确的规定,具体有:第三十二条 【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流转主体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流转合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条款,你是可以承包这10亩土地的,承包的主要程序是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并在村委会进行登记备案。这里要提到的是那7亩地,一定要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这7亩地的权属确系与你签订转包协议的一方,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另外,如遇征收,你所能得到的补偿只有地上物,土地补偿与你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你要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提出如遇征收,全部地上物补偿归你所有。关于土地使用问题,承包法中有明确要求,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以你在选择养殖和种植方式的时候要加以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事先征求村委会同意,取得有效的书面许可材料。

176

2024-04-10zhang小美123
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有很明确的规定,具体有:第三十二条 【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流转主体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流转合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条款,你是可以承包这10亩土地的,承包的主要程序是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并在村委会进行登记备案。这里要提到的是那7亩地,一定要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这7亩地的权属确系与你签订转包协议的一方,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另外,如遇征收,你所能得到的补偿只有地上物,土地补偿与你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你要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提出如遇征收,全部地上物补偿归你所有。关于土地使用问题,承包法中有明确要求,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以你在选择养殖和种植方式的时候要加以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事先征求村委会同意,取得有效的书面许可材料。

161

2024-04-10雪诉离歌
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有很明确的规定,具体有:第三十二条 【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流转主体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流转合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条款,你是可以承包这10亩土地的,承包的主要程序是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并在村委会进行登记备案。这里要提到的是那7亩地,一定要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这7亩地的权属确系与你签订转包协议的一方,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另外,如遇征收,你所能得到的补偿只有地上物,土地补偿与你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你要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提出如遇征收,全部地上物补偿归你所有。关于土地使用问题,承包法中有明确要求,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以你在选择养殖和种植方式的时候要加以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事先征求村委会同意,取得有效的书面许可材料。

255

2024-04-14h071232003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参与土地流转主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有利于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有利于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四至范围、现有的实际面积、等级等,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借机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把实际测量的面积连同原有承包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在确权时以现承包人确权,及时变更承包关系。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四至范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原则上要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当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登记计量,即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和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民主协商的原则。对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充分依靠和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实施。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试点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以区市县为主体的原则。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行省上统筹安排,市上实施指导,区市县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实现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更加充分而有保障。 四、试点范围 按照省上统一安排,广安区作为省级统筹城乡改革试点区先进行试点确权登记工作。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也要选择2—3个村社进行试点,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五、试点内容 (一)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只有经群众认可并经乡镇、村公示确认的实测结果,才能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信息资料共享。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换发、注销工作。对原已颁发证书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确权登记后,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确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六、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市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承担综合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拟定操作程序、筹备召开布置会、指导具体实施等工作。区市县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落实人员。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地要抽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特别是村社要抽选熟悉情况、在群众中有威望、办事公道的农民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做。 (三)组织培训。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对各级工作人员开展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市上主要是对区市县业务领导和工作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市县对乡镇、村社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四)宣传动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拟定宣传提纲。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公开信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内容等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登记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要求,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而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档案资料,对农户现有承包土地的地块、空间位置、面积等进行清查实测,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斑,作为确权颁证的原始资料。 (六)审核完善。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 (七)登记颁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容,逐户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经复核无误后,制作(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及时颁发到户,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八)整理归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表册、承包合同、登记簿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 (九)总结验收。各区市县要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总结;市上在区市县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要督促完善后再组织验收。 七、进度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9月至10月)。完成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等工作。区市县制定的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10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农业局备案。 (二)先期试点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完成现场勘界、清查实测、形成图斑、张榜公布、建立登记簿、登记发证、整理归档等工作。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3年1月至10月)。指导广安区全面推开确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