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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电杆占用农民土地怎么处理有哪位高手晓得?

浏览次数:2777|时间:2024-05-03

热门回答

2024-05-08allen阿蕾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准建证的全称是建设工程许可证,是准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建筑工程的书面证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凭此证件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房屋产权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使用土地的主要依据,一切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批准,都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才可以用于建设;确定为农用地的,不得用于建设。2)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论是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还是农民住宅建设,都必须要经过有权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将被视作非法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3)乡(镇)村建设占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再扩大,但确需扩大规模或者占用耕地,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采取必要措施相应增加耕地面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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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小鱼qt1988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准建证的全称是建设工程许可证,是准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建筑工程的书面证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凭此证件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房屋产权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使用土地的主要依据,一切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批准,都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才可以用于建设;确定为农用地的,不得用于建设。2)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论是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还是农民住宅建设,都必须要经过有权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将被视作非法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3)乡(镇)村建设占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再扩大,但确需扩大规模或者占用耕地,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采取必要措施相应增加耕地面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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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毛头猴子
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1、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展,但是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2、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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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AA佳立航
1、租赁协议相当于租赁合同是印花税是需要合同双方都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不是你公司承担,因为你们是和老农签订租赁协议,人家农民是不可能给你开票的,所以由你们自己去以他们的名义开租赁发票(因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是实际拥有土地产权的单位缴纳,你只是租赁人家土地,产权不归你,所以你不承担土地使用税。
2、你租用人家农民的土地,人家农民是不会给你开发票的,所以要你自己去开(自然相关的税费也就由你承担了),据我所知如果你要是占用农民的土地是耕地的话税务机关有可能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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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阿tin逐梦游
你好,补偿标准要看你那是什么地,地不一样,标准不一样,跟正房厢房新房老房关系不大河北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第四十三条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第四十五条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第四十八条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九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第五十条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第五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办,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办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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