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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调整通知是什么哪位说一下?

浏览次数:1388|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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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xiaotingzi
最近有关“新国五条”都炒的比较热,那么,国五条是什么内容,你们做过具体研究吗?下面我就谈点我的感想:国五条是什么内容,具体如下:
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
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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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sjloveyuliqin
最近有关“新国五条”都炒的比较热,那么,国五条是什么内容,你们做过具体研究吗?下面我就谈点我的感想:国五条是什么内容,具体如下:
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
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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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HazimiYoYo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l号)的有关要求: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
(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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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小二郎爱学习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2居住工作用地2.1居住用地2.1.1一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
6、小于1.0。2.1.2二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2.1.3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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