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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地使用税条例谁来讲讲?

浏览次数:262|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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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qiuqiuFreda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第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取得的政府划拔个人住宅用地,如果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企业所需原材料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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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廖小可可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第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取得的政府划拔个人住宅用地,如果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企业所需原材料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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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威斯东wisdom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法规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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