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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会计核算方法是什么需要关注哪些点?

浏览次数:2863|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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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多彩装修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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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miumiu200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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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changyin1116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理,以及房地产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受让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房地产后,该土地价值应自然成为房地产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再将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予以分别核算。对此,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土地受让后在未建房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土建开始应从“无形资产”科目结转“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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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后来后来510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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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可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2.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此外,受让土地的折扣(优惠)的会计处理,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公司制改组(有的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市),在企业受让土地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对这部分折扣如何处理,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将它视作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储备中心)给予企业的一种捐赠,列作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就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该等土地的单价、折扣、净值等数额,并承诺该等折扣归企业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不再享有,以土地原值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以实际付款数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两者差额(折扣)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二是将它视作一般交易中的销售折让。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不产生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土地原值、折扣、净值等数字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承诺,只列了折扣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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