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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税费怎么计算主要有什么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1331|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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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2014兔兔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可以的,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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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sophiabruce
我国的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土地,房屋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而计税依据确定也因取得方式不同而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于,房屋赠于,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如果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过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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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牛奶荡糕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可以的,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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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huang8023ta
赣州房产契税怎么计算: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六条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第九条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第十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适用范围:
(一)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以及直接为办公服务的附属建筑物,包括车库、值班室、锅炉房。
(二)用于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食堂、学生宿舍。
(三)直接为医疗服务的门诊部、住院部、检验室。
(四)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场所以及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场所。
(五)用于军事的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六)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确定。第十四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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