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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发一份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936|时间: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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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1024个西瓜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修订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在台州市级或椒江区工作的,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和配偶当年未因租赁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0m2,非单身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120m2,分别按70m2和120 m2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租赁住房面积不足70m2和120 m2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合同约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计算;未超过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实际租金额计算。台州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月平均租金为10-15元。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单身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和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住房状况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五)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批文)原件与复印件。
      (六)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工作地的情况证明。
      (七)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提取时间
      (一)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在一个年限内只能提取一次。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持相关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六、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件成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行职工租赁住房委托按月提取政策。
      八、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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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zhijuan0628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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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凭凑不齐~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修订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在台州市级或椒江区工作的,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和配偶当年未因租赁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扣除政府租金补贴后的余额。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0m2,非单身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120m2,分别按70m2和120 m2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租赁住房面积不足70m2和120 m2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合同约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计算;未超过租房所在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按实际租金额计算。台州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月平均租金为10-15元。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单身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和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住房状况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五)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批文)原件与复印件。
      (六)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工作地的情况证明。
      (七)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提取时间
      (一)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在一个年限内只能提取一次。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持相关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六、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件成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行职工租赁住房委托按月提取政策。
      八、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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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比福爷爷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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