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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来帮我说一下暂住证需要的手续有什么帮忙参谋参谋?

浏览次数:934|时间:2024-05-05

热门回答

2024-05-11芥末生煎
以下这些人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申领上海市《暂住证》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上海市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而且申领了上海市《暂住证》后,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几条:
1、遇到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
2、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3、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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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小柚子好啊
注意事项:
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卖方所需文件:
1、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暂住证);
2、房产证;
3、网签的房屋买卖协议;
4、税费缴纳证明。买方所需文件:
1、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暂住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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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贫僧法号能吃
2015年的居住证(暂住证),是不怎么好办的,在这以前比较好办。各地办理暂住证需要的手续及政策稍有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派出所,下面以成都为例,办理流程如下:
1、需要手续: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暂住人员身份证、1寸白底彩照、暂住地社区证明。
2、需要时间:20-30天
3、办理机关:暂住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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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孩子的笑
以下这些人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申领上海市《暂住证》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上海市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而且申领了上海市《暂住证》后,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几条:
1、遇到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
2、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3、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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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karenchao1983
我只知道这几个: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四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第五条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第六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第七条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第八条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第九条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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