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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知道吗有哪位高手晓得?

浏览次数:1569|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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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小统哥9888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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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小米一箩筐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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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御龙装饰公司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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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kisscat0317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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