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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房产税如何计算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浏览次数:2581|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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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微笑的可爱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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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dt930014240
你好,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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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樱子2200
你好,房产税如何征收之一——房产税征收时间:
1、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缴纳: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如何征收之二——房产税征税依据:房产税的征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征税情况: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在这里,所扣除的比例具地域性特征,是有房产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比例扣除。补充: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出租的,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注: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投资联营的房产,则需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房产税征收依据;收取固定收入,则以出租房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依据。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征收依据,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在租赁期内房产税征收依据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产税如何征收之三——房产税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征收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租金征收的,税率为12%。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则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如何征收之四——房产税征收计算: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房产税如何征收之五——房产税征收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如何征收之六——房产税征收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若房产不再统一地方的,则需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在当地房产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如何征收之七—房产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如何征收之八——房产税征收方式:在现阶段,我国房产税征收主要实行因地制宜的房产税征收方式: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房产税征收期限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房产税征收最新调整及计算方法随着各大城市对房产税的征收以来,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也成为了大家所关心和热议的问题。那么,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就必须对个人房产说如何征收有一定的了解: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个人房产税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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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周闹闹now
办公用房产权证过户要交的税费;营业税:转让价与购入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应缴纳到达营业税:(税收核定价-购置价)×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核定价×0.07%
3、教育费地方附加:税收核定价×0.03%
4、印花税:税收核定价×万分之
五5、土地增值税:税收核定价*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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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俳句之神芭蕉桑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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