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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土地增值税是怎么缴纳的一般多少钱?

浏览次数:1286|时间:2024-05-02

热门回答

2024-04-28济南李大妈
你好;
是要征收的
安置费是要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增的减免税规定比较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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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龙发集团
你好;
是要征收的
安置费是要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增的减免税规定比较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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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jennifer1959
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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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椰子の童話
卖方篇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5.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目前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免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土局)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免税条件:
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教育附加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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