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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事业单位房产税该怎么交还有什么优惠吗?

浏览次数:363|时间:2024-04-27

热门回答

2024-04-28减肥大胃王
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应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乘以(1-30%)再乘以⒈2%税率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单位所在地所属等级(可以问专管员)单位税金乘以经营性用房实际占地面积,就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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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全力羽羽
你好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据此,你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免征优惠。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字第015号规定“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因此,你单位也属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
3、你们的争议点在你们是否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实,只要你们是财政差额预算拨款单位,你们就不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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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蓉儿…点滴缘
你好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据此,你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免征优惠。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字第015号规定“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因此,你单位也属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单位。 
3、你们的争议点在你们是否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实,只要你们是财政差额预算拨款单位,你们就不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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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胖哥high吃
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应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乘以(1-30%)再乘以⒈2%税率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单位所在地所属等级(可以问专管员)单位税金乘以经营性用房实际占地面积,就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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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吃遍全宇宙!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其应纳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8、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所使用的房产,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0、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16、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17、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8、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19、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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