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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有建筑节能旁站监理方案有哪位能说说看?

浏览次数:62|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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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措施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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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措施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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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束缚的漂流瓶
监理方案
(一)编写依据
1、有关建设的工程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2、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3、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4、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
5、施工及监理文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旁站监理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质检员共同旁站,一是免于监理人员充当施工单位的质检员,二是便于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旁站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共同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2、在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现场跟班监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特别是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施工人员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检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查报告,并且现场监督施工方进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按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旁站监理的同时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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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piaopiao1234
监理资料大概为:监理单位企业资质.监理部人员资质.监理日志.盘站记录.监理例会纪要.质量评估报告(重要).监理工作总结(重要).监理通知单监理备忘录.监理旁站方案.监理月报(重要).监理规划及细则.清单计价.资金控制.拨付款文件.施工进度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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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镜SHOW公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至7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8-12人。第十条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必须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2、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
4、审核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6、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混凝土数显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常规仪器、设备和工具。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框图(附个人照片)、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七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九条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后应按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平行检验。第二十条凡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实行旁站监理。第二十一条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监理内业资料整理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分类有序。第二十四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第四章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2、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3、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协助安全评价、协助安全事故调查等。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审核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照计划实施。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有效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第三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协调。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应建立每周工地例会制度,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资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人员变更、人员到岗等情况;
2、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核查重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情况等;
3、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
4、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5、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深基坑等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证取样、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技术质量核查、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
6、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沟通协调情况。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有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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