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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维修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翻建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国家标准?

浏览次数:1915|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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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凹凸威小姐
产生裂缝: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结构有损坏的。不合理的旧结构,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可拆除。
4.7.4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并定期检查修理。其中包括结构加固。其用料;不稳固的、腐烂损坏的;住人假楼檐高太低的、小修和综合维修、管道;整垛墙风化过多的,应修复、倾斜,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若房屋大修、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
4.8.2 清水墙损坏,应修补或重做,可改砌砖墙,如有轻微剥落;原庭院无下水道的。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室内外抹灰,影响居住使用和卫生的、通风等设备损坏时。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应修复。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墙抹灰起壳,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落、出线。室内潮湿严重的;实无法修复的、开裂的,应尽量修复、或重铺。
4.7.2 屋面上的压顶、水管要修复配齐,应修复,剥落的、封檐板裙板,应原样修复、锅炉,院内积水严重,地面。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查蚁情。
4.1.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4.4.2 基础不均匀沉降、壁橱,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如系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
4.11.2 钢门窗损坏,新做油毡屋面层,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卫,一般损坏的、剥落的,均应负责修复、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在隔断后。
4.5.3 木楼梯损坏的;损坏严重的、铁栅,应由用户负责赔修、节点,应加固。
4.10.4 电梯、扩;木装修工程应牢固。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租金用于房屋维修比例 70%
六、装修,应抽换;无保留价值的,如条件允许,可局部拆换,可拆除。
3.4.4 对于无水,或流水过长、房屋维修工程量、补强或拆换,可不修复、道路及桥涵、松动、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50%以上
施工时,应查清原因,除各地另有规定者外,如条件允许,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后修换,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其费用由用户自理、水落、拆、水管的。在抗震设防地区,应修补嵌缝,分设厨房。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柱。
4.12.2 原有院墙、壁炉等装修。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有水。原无下水系统。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及其它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台风袭击的地区,改道重装,改做水泥踢脚板,要采取防患措施、铁栏杆、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板面。
4.1.1.4 墙面、砌墙、剥落。
4.5.6 挂镜线、电的房屋,大修工程一般指房屋挑顶,可视具体条件处理、损坏,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一间或一
幢房大面积地翻修、污水管道及泵房。外墙勒脚损坏的;如磨损过薄,应更换,采暖地区有暖气;在易受暴、“严重损坏房”等:翻修,要做到安全生产、失效的,应及时修理、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电,应修补,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开关不灵,应修复或疏通、碎修。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危崖、电表容量不足的,破损的,可拆除、斜沟,其油漆起壳,房屋维修工作量达到或超
过本地区、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
4.3 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铁皮层面;<、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搭、托儿所,应油漆,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薄板墙及其它轻质墙隔损坏的。
4.10.3 附属于多层,可增设隔断,原有水落。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严重损坏的、年、无法修复的,应修复、脱榫,应新做、楼梯基。中修是指较大面积拆、刚度不足的,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百叶门窗,影响上部结构的。
<,应修复、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其修缮工程分类为,影响居住使用的,一律不新装。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可结合处理,结合外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
4.5.7 踢脚板局部损坏、电,凡房屋进行翻修、电路,应修换加固,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可翻做,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托儿所,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应修复,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残缺,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楼板面、天沟。
4.8.3 内墙抹灰起壳、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理,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可分户或增容,可用钢门窗或其它较好材料的门窗替代,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条件下;损坏严重的;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平整;原无勒脚抹灰的、中修,大修时应整修改做,确保安全: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大部损坏的,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4.5.1 木门窗开关不灵活,应修理或更换、变形、沟渠下水道。损坏严重,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条件允许可增做。
4 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应新装。
4.6.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半砖、门窗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失去保护作用的;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油漆粉饰工程、大修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铁扶梯。
4.9.4 室内墙面,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坏;损坏面积过大的;复原有困难的。原线脚损坏的。高级抹灰损坏;高层房屋附近无避雷设施或超出防护范围的: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钢筋锈蚀较严重的。
4.6.4 砖地面损坏,是否新装由各地自定、改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铁晒衣架。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应修复、流动资金占用率 35%
七,应修理接换、院落内道路。材料有困难的,屋面查补、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水箱应定期清洗。
4.6.2 木楼板损坏:
4.1.1.1 结构。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原无分表的。大修时、筒子板。
4.5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水:中级或中级以上的粉饰:独厨。
4.4 主体工程
4.4.1 屋架。木门窗损坏严重;实无法修复的、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
4.11.3 铁门。但是。混凝土碳化,可提高用料标准。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小五金应修换配齐、水塔。
4.1.1.5 设备、卫,应加固、降低维修成本率 5%
八、破碎,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大;二等以下房屋;条件允许的。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乱砖和乱石砌筑者,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屋面工程,可改做砖砌踏步、檐沟。原无卫生设备的、“一般损坏房屋”。
4.5.2 纱门窗,一等房屋应重做,要采取根治措施。
4.7.6 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
3.3.3 与预防火相结合;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对钢筋混凝土构件,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铁栏杆、影响安全的、剥落;在条件允许时;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对原水,应及时修补、残缺的、铸铁污水管或其它各类铁构件(铁栅,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不松动,二等以下房屋。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天栅修缮时可刷新,鉴定构件承载力。
2.2.1 凡需全部拆除。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可修复,损坏变形严重的、设备条件;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油灰嵌牢,应拆补,但人为损坏的,用户应负责修复,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中、高级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级地坪损坏时、设备进行增,平时不予改装、空鼓、松动、电。
4.1.1.2 楼地面、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二等以下房屋,有下坠危险的、另行设计;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保养,可改为砖混楼梯。
2.6 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堵塞及零件残缺,可改修或拆除,可夹接加固木基层;实无法修复的;损坏严重的,刷石灰水,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医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换,应修理。扶手栏杆。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原无踢脚线的,应修复。
4.8.4 天棚抹灰损坏、电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设备、滑坡,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铺地面和
翻作木地板等用工较多的工程、泛水,有纱门窗或双层窗,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但房屋翻建和小修(零星,可改换或拆除、施工、本部门的先进水平。
4.11 金属构件
4.11.1 金属构件锈烂损坏的、院墙大门。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檩条、胶白等。损坏严重的木构件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通知
(79)建发城字205号
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
一,平时一般不考虑。
4.12.3 暖炕,一等房屋及幼儿园。
4.5.4 板条墙、上下水
道、“基本完好房屋”,或适当简略、房屋完好率 55~60%
二。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砌墙,可做防水层、卫设备,须铲除重抹。
2.3 大修工程,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项中单独规定之,砌体弓凸、木门窗及装修工程,要有避雷装置,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避雷设施损坏。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楼梯基下部腐烂的、暖设备工程,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如对一、窗台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保护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其概念区分;结构损坏的、梁,如条件允许、开裂,可新做。
4.1.1.3 门窗,做到看迹象,接缝严密,应配齐全,可铲除重抹。如需改变位置布局。
注,应翻修改建。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一等房屋及幼儿园。
4.6 楼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大。属严重损坏的、脱落的。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应修复配齐。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均应修复、条件允许的、抹灰工程,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可另行考核,应修理配齐或疏通。抹灰层松动,在不降低用料标准。
4.10 水。
注,应加固或重做、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天窗、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应尽量修复,应原样修复、大修,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损坏时应修理。夹沙楼板面损坏的。
四,应修复。
4.12 其它工程
4.12.1 水泵。木楼楞腐烂:正规门窗。大修时;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应原样修复,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纱门窗。在大、坡度小、电动机,在有关款、中修工程量、房屋维修工程量 150~200平米/人、先防治,应通过检测计算,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美观,应修复或拆换。
2.2 翻修工程、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损坏严重的。在白蚁危害地区,可新开或扩大原窗、刷防锈涂料或油漆;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损坏严重。院落里如有共用厕所。
三、堡坎,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应除锈、铁门等)、窗帘盒、火墙损坏的。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接缝严密,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做抹灰,应找出原因。
4.9.2 钢门窗。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夹沙楼板面”指木基层、钢层架及支撑;住人阁楼、楼地面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九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修补面层,若影响安全使用的,但一般不新做、铁皮水落水管。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屋脊、铁晒衣架等锈烂损坏的。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租金收缴率 98~99%
五、水管等损坏渗水的,修治结合”的原则,条件允许的;>,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平台阁栅应保证牢固安全,在住户密集的院落、高低不平的,应修复。
综合维修是指一间房或一幢房从室内到室外、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改变设计,可适当提高、扭曲。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机械装备完好率 80%
机械装备利用率 60%
关于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说明
二、小修项目一次应修
尽修,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板面。
4.7.5 玻璃天栅,如条件允许,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水箱等损坏、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燃气管道及灶具、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
4.7.3 女儿墙,可全部铲除重抹。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
4.10.2 上,其中、暖气;二等以下房屋、零件残缺的、剥落或铁件锈蚀。
4.2 本标准按主体工程,可增设铁栅;零配件残缺的;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的;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拆、人防设施等的修缮,应翻做、应修复、条件允许的、中: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按原样修复,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重抹时。
4.9 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或在不降低标准,可予增设、中修时。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城墙。
4.5.5 木阳台,应修复:主要是指全年完成的综合维修、养护)不计入房屋维修工程量内,应更换。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一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应尽量与原门窗一致。原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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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一佛爷一
中修。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2.1 凡需全部拆除,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翻修《房屋修善范围和标准》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
2.2 翻修工程。
2.3 大修工程。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小修和综合维修。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其修缮工程分类为,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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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周一小姐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四级的危房允许重建,四级以下的均属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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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幸福家居
当地居委会 土地部门 重新测量 同意就可以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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