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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东和二房东签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二房东和房客之间的合同有该怎样签?

浏览次数:1571|时间: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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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招妹0916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视为不定期租赁,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期限、灭失的,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超过二十年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灭失。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数量。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租赁期间届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灭失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超过部分无效,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收益,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收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用途。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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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felixcyrus
一般的租赁合同都有的地址\租金\按金\租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那些我就不提了,我觉得最主要是在合同上注明有转租权.这样你才可以有权转租给其他房客们.
与房客们签订一般的租赁合同就可以了,最好就不要让房客们有转租权,否则你就难以管理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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