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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是怎么实施的?

浏览次数:632|时间:2024-05-17

最新回答

2024-05-17小熊缭乱1990
以下是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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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苏州小诸葛
根据重庆房产税细则规定,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独栋商品住宅;新购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区商品房成交均价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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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neil2446326902
根据《重庆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显示,为确保2014年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重庆调整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其中,对于新购商品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的成交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符合条件的就按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计税依据征收,通知规定,2014年1月1日新购房子都可按此规定执行。
该《通知》具体内容: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完善建议已获市政府批准同意,为确保2014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关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各征收单位要对以往年度已纳入应税范围和今年新增的成品住宅进行全面清理,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装修费后,再确定计税交易单价和适用税率,详细清理和统计成品住宅未达应税标准、税率降档、税率不变情况。
一是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应税住房的,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二是对今年新增成品住宅,按新规定确认应税标准,未达应税标准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三、加强信息传递沟通
对未纳入征税对象管理的成品住宅,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传递给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传递沟通。同时于10月15日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送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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