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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保障房的条件有哪些?

浏览次数:217|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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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笑之典典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珠山区、昌江区的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并在上述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持户籍证件和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取得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收入情况、基层房管所出具的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后,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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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北京青年123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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