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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上海条件谁知道是什么?

浏览次数:2539|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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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月球的球球
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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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壮儿象象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7.2万元,人均财产小于等于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8.64万元,人均财产小于等于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或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5.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其中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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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时间不等人了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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