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问题 > 房产知识 > 经适保障房 > 离婚经济适用房诉讼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经济适用房诉讼应该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2943|时间:2024-05-09

最新回答

2024-05-09快乐糖糖K
自从2005年我国第一批经济适用房上市以来,经济适用房纠纷增多,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相当的比例。而其中离婚时关于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也给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题。今天本律师就结合法律及政策来分析一下“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己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36

2024-05-09半半童学
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权属的,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该房屋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按市场价格分割。只要取得产权证了,房产就可以评估作价,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评估。最后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取得房屋折价款,得房一方按评估价值的一半标准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是按原价值分割,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分割,实践中问题较多。经济适用房涨势很高,实际市场价远远大于原购买价,如果按原价分割,对于未获得房屋一方很不公平,未获得房产的一方也要去市场上按市价购买房屋。因此按市场价分割更为公平。因为离婚房产分割不同于买卖,因此不受5年不允许上市的影响。
   所以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分割时,如果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评估作价,评估价参照市场价进行,判决时会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分割。

280

2024-05-09阿拉朱旺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全房款,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应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审理。即使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其增值部分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自然产生的,由此引起的增值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认定为共同财产。。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