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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哪位了解?

浏览次数:1266|时间: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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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冰河水心
(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
  (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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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空想城城主
西安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
第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条  拆迁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  (一)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在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的有效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拆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人在暂停期限内未实施拆迁,或者超过暂停期限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限制规定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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