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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浏览次数:1760|时间:2024-05-05

最新回答

2024-05-05重叠的岁月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购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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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sy四叶草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下面的是2007年江苏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收取办法部分,有不明白问我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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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江南Andy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所有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所辖各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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