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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谁了解?

浏览次数:2678|时间:2024-05-04

最新回答

2024-05-04丹丹5678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主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城区、新城区、郊区和永宁县、贺兰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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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土耳其电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是(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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