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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有哪些?

浏览次数:2115|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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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小马摩羯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发情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  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  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  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果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  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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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芯是酸的
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局法规、用地、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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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jingeyijie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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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huahuaxiaoer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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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多啦X梦521
《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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