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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合同怎么写有哪些规定的呢?

浏览次数:630|时间:2024-05-02

热门回答

2024-04-28飘飘飞雪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贷款保证金中的重要种类,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此保证金要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着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法院有时认为该保证金担保不属于动产质押,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银行的法律风险首先来源于合同约定方面合作协议对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性质约定不够明确,未明确将其表述为动产质押;而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动产质押不应约定担保期间,该合同关于担保期间的约定与动产质押的实质存在冲突;此外,合同约定在担保期间内,若按揭购房人未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直接扣划保按揭贷款保证金证金归还购房人的按揭贷款,此约定属于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其次是在保证金特定化方面在此应注意的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未专门列明保证金账户的种类,人民银行的账户查询系统将保证金账户列为临时账户,未显示保证金的字样,不利于质押权人主张权利。而且,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按揭贷款的发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可能不断增多;同样,随着房产证的办妥并移交质权人,账户中的资金也在不断返还出质人,也就是说保证金随时都在进进出出,未能达到将金钱货币特定化的要求。这几方面的风险都将影响银行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据此认定银行保证金不具有质押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最终导致银行债权保证金得不到司法认可,被执行扣划,银行担保债权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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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奥迪风度
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是15%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法院有时认为该保证金担保不属于动产质押,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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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s290443260
你好,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的,通常做法是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着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所以你们开发商这样的要求按道理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跟你的按揭银行咨询一下,当初他们保证金事项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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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咚董董动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贷款保证金中的重要种类,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此保证金要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着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法院有时认为该保证金担保不属于动产质押,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银行的法律风险首先来源于合同约定方面合作协议对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性质约定不够明确,未明确将其表述为动产质押;而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动产质押不应约定担保期间,该合同关于担保期间的约定与动产质押的实质存在冲突;此外,合同约定在担保期间内,若按揭购房人未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直接扣划保按揭贷款保证金证金归还购房人的按揭贷款,此约定属于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其次是在保证金特定化方面在此应注意的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未专门列明保证金账户的种类,人民银行的账户查询系统将保证金账户列为临时账户,未显示保证金的字样,不利于质押权人主张权利。而且,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按揭贷款的发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可能不断增多;同样,随着房产证的办妥并移交质权人,账户中的资金也在不断返还出质人,也就是说保证金随时都在进进出出,未能达到将金钱货币特定化的要求。这几方面的风险都将影响银行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据此认定银行保证金不具有质押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最终导致银行债权保证金得不到司法认可,被执行扣划,银行担保债权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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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贪吃的pinko酱
这位朋友您好:您提到的朋友在建筑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一般的履约保证是指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质量保证在这个合同就就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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