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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合同范本哪位朋友能提供一份?

浏览次数:982|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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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DIY不锈钢橱柜
:“由于一般售楼时宣称的单价是总建筑面积的单价,而落在合同上记录的是套内面积的单价,所以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弄清单价的真正‘来历’,并在合同上标明,形成计价依据。”昨天上午,在广州中院举行的公摊面积“缩水”案件专题座谈会上,房产庭法官给市民出点子,并大力呼吁早日修改合同范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公摊面积非计价依据  龚德家法官介绍,关于房屋面积的计价方式,经历了几个过程。  “最早以前,商品房是总建筑面积计价。比如买了100平方米的房子,单价1万元,一共是100万元。”  后来发现,执行中出现很多漏洞。“总建筑面积不变,但是套内面积要么缩水,让购房者吃亏,要么增大,购房者得补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计价方式被选择为按套内面积计。“合同上既有套内面积的大小,又有分摊面积的大小,但明确规定的是套内面积出现面积差异如何处理的条款。如此,一旦出现套内面积缩水,业主的权利就能得到保护了。”  可是执行到今天,又出现新问题。那就是公摊面积“缩水”,怎么办?  龚德家法官说,近来法院受理的12宗相关案件,把这个矛盾凸显出来,引起法院的关注。  从法院的判例看,根据现有的案情和证据,似乎只能判业主败诉。  “因为从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看,开发商如果发生套内面积“缩水”,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在“缩水”的部分是分摊面积,在分摊面积并非计价依据,且购房人又无法举证证明开发商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  现行合同范本需修改  龚德家法官给市民出点子:首先,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房价的来历,套内面积是怎么算出来的。市场上存在一种普遍现象,销售小姐宣称“超值单价7000元”,购房者买了100平方米,总价是70万元,但这里的100平方米指的是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内面积是85平方米,公摊面积25平方米。最后计算下来,写在买卖合同上的套内面积单价就变成8235元了,这个数字是在包括公摊面积的基础上算出的。实际上,购房者出的单价远远不止7000元。所以,这些内容都要在合同上写明,形成计价依据。  “另外,购房者选择计价方式时,最好能选择按总建筑面积计价,并标明其中套内面积多少,公摊面积多少。如果公摊面积缩水,就有凭据去索赔了。”  龚德家法官还提醒,如果购房人提出证据,证明开发商改变报建图或者隐瞒了公摊面积,这样依诚信原则,开发商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直接的办法还是正本清源,尽快修改合同范本,将计价方式的约定进行调整: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__平方米,单价为__元/平方米;分摊面积为__平方米,单价为__元/平方米。一旦出现面积缩水,则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予以补偿即可。”  案例一  高档物业公摊少26%  挤得楼道“转不过身”  天河区的蔡女士满腹苦水。  2003年8月,她签了合同,在珠江新城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5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平方米。入住后,她发现38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居然不够,一测才知少了9平方米。  “公摊面积缩水了,严重影响我的日常生活,譬如邻居在门口放点东西,我家这边就转不过身来。再说,珠江新城本是高档社区,公摊面积这么小,感到生活品质立马下降了几个档次。”  蔡女士准备好相关材料,起诉房地产商,一审被驳回诉求。  上诉后,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单价及总额,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因此,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案涉房屋计价面积的依据。双方在合同第5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已约定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案涉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原则,所以蔡女士理据不足,维持原判。  案例二  商铺通道缩水近36%  脸面小生意没人光顾  康王路的黄先生比蔡女士还冤!  他一直惦记着买间商铺做点小生意。2004年11月28日,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购买康王路西的一间商铺,建筑面积共7.3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都是3.67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一共约41万元。  可是商品房交付后,黄先生无语了!原本3.6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只剩2.33平方米了。  “公共通道是做生意的‘脸面’,‘脸面’这么小,档次立马就下去了,能有几个顾客愿意穿过狭窄的过道挤进来光顾呢!”  去年5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1628元,总金额409676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还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所以,应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0.0275平方米的房款3070元退还给黄先生,其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黄先生认为对方售楼时隐瞒公摊面积的真实情况,故意提供虚假的建筑面积,存在恶意欺诈,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服气的黄先生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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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小苹果草莓心
这类的合同,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在当地委托律师书写,避免合同约定不清,以后发生争议,对大家都不好,代写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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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2013rabbit
:“由于一般售楼时宣称的单价是总建筑面积的单价,而落在合同上记录的是套内面积的单价,所以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弄清单价的真正‘来历’,并在合同上标明,形成计价依据。”昨天上午,在广州中院举行的公摊面积“缩水”案件专题座谈会上,房产庭法官给市民出点子,并大力呼吁早日修改合同范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公摊面积非计价依据  龚德家法官介绍,关于房屋面积的计价方式,经历了几个过程。  “最早以前,商品房是总建筑面积计价。比如买了100平方米的房子,单价1万元,一共是100万元。”  后来发现,执行中出现很多漏洞。“总建筑面积不变,但是套内面积要么缩水,让购房者吃亏,要么增大,购房者得补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计价方式被选择为按套内面积计。“合同上既有套内面积的大小,又有分摊面积的大小,但明确规定的是套内面积出现面积差异如何处理的条款。如此,一旦出现套内面积缩水,业主的权利就能得到保护了。”  可是执行到今天,又出现新问题。那就是公摊面积“缩水”,怎么办?  龚德家法官说,近来法院受理的12宗相关案件,把这个矛盾凸显出来,引起法院的关注。  从法院的判例看,根据现有的案情和证据,似乎只能判业主败诉。  “因为从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看,开发商如果发生套内面积“缩水”,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在“缩水”的部分是分摊面积,在分摊面积并非计价依据,且购房人又无法举证证明开发商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  现行合同范本需修改  龚德家法官给市民出点子:首先,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房价的来历,套内面积是怎么算出来的。市场上存在一种普遍现象,销售小姐宣称“超值单价7000元”,购房者买了100平方米,总价是70万元,但这里的100平方米指的是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内面积是85平方米,公摊面积25平方米。最后计算下来,写在买卖合同上的套内面积单价就变成8235元了,这个数字是在包括公摊面积的基础上算出的。实际上,购房者出的单价远远不止7000元。所以,这些内容都要在合同上写明,形成计价依据。  “另外,购房者选择计价方式时,最好能选择按总建筑面积计价,并标明其中套内面积多少,公摊面积多少。如果公摊面积缩水,就有凭据去索赔了。”  龚德家法官还提醒,如果购房人提出证据,证明开发商改变报建图或者隐瞒了公摊面积,这样依诚信原则,开发商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直接的办法还是正本清源,尽快修改合同范本,将计价方式的约定进行调整: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__平方米,单价为__元/平方米;分摊面积为__平方米,单价为__元/平方米。一旦出现面积缩水,则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予以补偿即可。”  案例一  高档物业公摊少26%  挤得楼道“转不过身”  天河区的蔡女士满腹苦水。  2003年8月,她签了合同,在珠江新城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5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平方米。入住后,她发现38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居然不够,一测才知少了9平方米。  “公摊面积缩水了,严重影响我的日常生活,譬如邻居在门口放点东西,我家这边就转不过身来。再说,珠江新城本是高档社区,公摊面积这么小,感到生活品质立马下降了几个档次。”  蔡女士准备好相关材料,起诉房地产商,一审被驳回诉求。  上诉后,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单价及总额,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因此,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案涉房屋计价面积的依据。双方在合同第5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已约定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案涉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原则,所以蔡女士理据不足,维持原判。  案例二  商铺通道缩水近36%  脸面小生意没人光顾  康王路的黄先生比蔡女士还冤!  他一直惦记着买间商铺做点小生意。2004年11月28日,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购买康王路西的一间商铺,建筑面积共7.3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都是3.67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一共约41万元。  可是商品房交付后,黄先生无语了!原本3.6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只剩2.33平方米了。  “公共通道是做生意的‘脸面’,‘脸面’这么小,档次立马就下去了,能有几个顾客愿意穿过狭窄的过道挤进来光顾呢!”  去年5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1628元,总金额409676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还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所以,应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0.0275平方米的房款3070元退还给黄先生,其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黄先生认为对方售楼时隐瞒公摊面积的真实情况,故意提供虚假的建筑面积,存在恶意欺诈,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服气的黄先生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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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火野丽Q
按照协议处理。拒不听取。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或者土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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