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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干部擅自挪用工程款,用于装修办公用房,把此办公用房改变成生活用房,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浏览次数:1350|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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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冷月无痕MNG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会计帐簿、擅自销毁帐簿,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处理的、变造、隐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伪造、记帐凭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变造会计凭证。
有前款行为,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构成犯罪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已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第二百零四条、记帐凭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对单位判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第二百零八条、变造,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少列收入、第二百零七条;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擅自销毁帐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少列收入、第二百零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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