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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装修另一方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浏览次数:1220|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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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幽深的猫巷
依据物权法理,本案中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其认识上的错误,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恋爱关系终止时,由于存在张女士替唐先生支付装修款的事实,而非对唐先生的赠与。俩人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其次,张女士造成损失,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故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属于道德规范的约束,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因此,张女士出资装修的行为,该套商品房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唐先生以装修款系女方的赠与,张女士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从社会常理而言,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再次,唐作为受益人,主要是基于其对和唐先生结婚的期待和判断。因此。物化到不动产上的动产价值仍归不动产的产权人所有,因此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唐张俩人的恋爱关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也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是对该不动产的附合添附行为,而唐先生承担债务,此时应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即张女士享有债权,而拒不返还首先,张女士有权要求唐先生将其支付的装修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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