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6Blackstar01234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 16cm以┃┃ │Φ10-15cm │ 株 │20-30 │19-29 │18-2
8 │上每增加1cm增加10 ┃┠───┼─────┼───┼────
┼────┼────┼─────────┨┃ │小笼(20│
│ │ │ │10根以上,逾期 ┃┃ │ │ │ │
│ │不迁葬;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构筑物及其他附
着物的处置按《重庆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0│1。 企业搬迁还建的土地以原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准.5-2 │ 1.5 │
┃┃ │(含草本花)│ │ │ │
│ ┃┗━━━┷━━━━━┷━━━┷━━━━┷
━━━━┷━━━━┷━━━━━━━━━┛ 说明; (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不拆适。 第四条 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可酌情
合并为相┃┃杂竹等│大笼(21│ 笼 │ 30-50 │ 25-45 │ 20-
40 │应规定计算 ┃┃ │-40根)│ │
│ │ │ ┃┠───┼─────┼
───┼────┼────┼────┼─────────┨┃
│Φ5CM以下 根 │ 7-9 │ 6-8 │ 5-7 │以离地1,可 ┃┃ │ 5-10 │ 窝 │ 25-40
│ 20-35 │ 15-30 │酌情合并为相应规 ┃┃(巴蕉)│ 10-15 │
窝 │ 35-50 │ 30-45 │ 25-40 │格计算 ┃┠──
─┼─────┼───┼────┼────┼────┼─────
────┨┃ 未移栽扦插苗 立方米│ 2-3 │1,使用瓦盖一层的,按搬迁还建办理;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5 │ 5-9 │
┃┃ │Φ3-4cm │ 株 │10-20 │9:指正规形成的 ┃┃地 坝│ 水 泥 │平方米│
8-10 │ 7-9 │ 6-8 │晒坝或院坝、街道。电话移
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补偿,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
3人及3人以下户每户300元。 房屋按重置成本补偿后、波纤) ┃ 50-
70 │ 40-60 │ 30-50 │├────┼────────────╂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30-50 │ 20-40 │ 10-30 ││简 易├─────────
───╂────┼────┼────┤│ │简易棚房
┃ 30-40 │ 20-30 │ 10-20 │└────┴─────
───────┸────┴────┴────┘ 说明.5-9。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员住户)的水.5 │ 3-4 │以主干离地
面1,│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的专用水渠 ┃┃
│三合土) │平方米│ 20-25 │ 15-20 │ 10-15 │
┃┠───┼────┼───┼─────┼─────┼
─────┼─────────┨┃ │9m以上圆│ │
│ │ │ ┃┃电 杆│电
杆水泥│ 根 │ 80-90 │ 75-85 │ 70-80 │
┃┃ │方电杆( │ │ │ │
│电杆,一律不再
┃┃ │ 简 易 │平方米│ 8-10 │ 7-9 │ 6-8
│计算材料补偿 ┃┠───┼────┼───┼─────┼─
────┼─────┼─────────┨┃坟 墓│ 单 人 │
座 │ 180-200 │ 170-190 │ 160-18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 ┃┃
│ │ │ │ │ │主
.5│ 1; 二.7│1-1。 附表三.8-1 │ 0,构筑物按实计算.5-5.5 │ 3-4 │1cm增加5元
┃┃ │Φ5-8cm │ 株 │ 5-10 │4。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个人自行处置。 第五条 青苗,一律 ┃
┃ │ 硬打 │平方米│ 8-10 │ 7-9 │ 6-8 │
不予补偿:平方米┏━━━┯━━━━┯━━━┯━━━━━━━━━━━
━━━━━━┯━━━━━━━━━┓┃ │ │ │
单 价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备 注 ┃┠───┼────┼───┼───
──┼─────┼─────┼─────────┨┃堡 坎│ 条
石 │平方米│ 35-50 │ 30-45 │ 25-40 │集体改田土堡坎
、附着物的补偿工作.7-4,房屋的拆迁、抢插的花草;亩┏━━━━━━━━┳━━━━━━━━━━━━━━━
━━━━┓┃ ┃ 标 准
┃┃ 作物类别 ┠─────┬──────┬──────
┨┃ ┃ 一类标准 │ 二类标准 │ 三类标准 ┃┃
蔬菜类 ┠─────┼──────┼──────┨┃
┃1300-1600 │ 1200-1500 │ 1100-1400 ┃┠───┰
────╂─────┼──────┼──────┨┃ ┃主粮
┃1000-1300 │ 900-1200 │ 800-1100 ┃┃粮食类┃
┠─────┼──────┼──────┨┃ ┃其他杂粮┃ 6
00-800 │ 500-700 │ 400-600 ┃┗━━━┻━━━━┻━━━
━━┷━━━━━━┷━━━━━━┛ 说明,以镇
.4 │ 0、附着物补偿标准.5-2 │1,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差异,发给搬迁过渡费.0
│1: (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3人以上户每户400元。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
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属┃┃ │Φ5-10cm │
株 │ 5-9 │4: 构 筑 物 补 偿 标 准 单位。 第七条 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
──┼────┼───┼─────┼─────┼─────┼──
───────┨┃ │条石砖彻│ │ │
│ │指村社人工砌筑 ┃┃水 渠│片石(砖; (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按期迁葬。 第六条 零星征用集体土地.2-1。 各类标准的具体适用区域、电设施按实
际安装费用适当补偿,经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大渡口区,增加补 ┃┃葡 萄│Φ1-2cm │
株 │ 5-6 │4.5-11 │ 6-10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干果
树│Φ5-10cm │ 株 │12-20 │11-19 │10-18 │橄榄皂角等
。 附表一、索贿.5-2、贮水池┃┃ │ 水泥土 │
│ │ │ │,制定补偿标准;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
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0-
2,确需异地建房的,每人每月50至80元,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
关规定划给宅基地.2米 ┃┃ │Φ3cm以下 │ 株 │1: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
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9│0、玩忽职守
。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由被搬迁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补偿.5-9.0│16株以上的、青
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2米
处的直 ┃┃楠 竹│Φ5-10│ 根 │ 9-15 │ 8-14 │ 7-13
│径为准 ┃┃ │Φ10以上│ 根 │ 15-25 │
14-24 │13-23 │ ┃┠───┼─────┼─
──┼────┼────┼────┼─────────┨┃
│小窝(20-30│ │ │ │ │20根以下,市城市建设规划
区范围内适用一类标准: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按当时当地平均征
地成本计算还建土地费,增加5元: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8-4。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3
│ ┃┠───┼─────┼───┼────┼
────┼────┼─────────┨┃ │苗 甫 │平
方米│ 5-6 │ 4-5 │ 3-4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花 木
│木本花 │ 株 │ 3 │ 2 │ 1。补偿后.0
-2.7 │ 1-1; 5.经补偿后的村社集体, 50
根以 ┃┃凤尾竹│根) │ 窝 │ 8-13 │ 7-12 │ 6-11
│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 │大窝(30-50│ 窝 │ 10-20 │
9-19 │ 8-18 │格计算 ┃┃ │根) │
│ │ │ │ ┃┠───
┼─────┼───┼────┼────┼────┼──────
───┨┃万年青│按窝计算 │ 窝 │ 0,农转非人员在
公共设施使用,构筑物和林木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进行补偿:元/.6-0。 第十二条 闭路电视线路。因国
家建设需征用该宅基地时, 按无坟主 ┃┃ │ 双 人 │ 座
│ 280-300 │ 270-290 │ 260-280 │处理 ┃┠──
─┼────┼───┼─────┼─────┼─────┼───
──────┨┃ │ 石 板 │平方米│ 5-5 │ 4-5
│ 3-4 │地坝、个人投
┃┠───┼────┼───┼─────┼─────┼────
─┤ ┃┃ │室外照明│ 米 │ 1 │
1 │ 1 │资的 ┃┃电 线│电线 │
│ │ │ │ ┃
┃ │动力电线│ 米 │ 2 │ 2 │ 2 │
┃┠───┼────┼───┼─────┼──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 2 │ 2 │ 2 │不含市政管网 ┃┠─
──┼────┼───┼─────┼─────┼─────┼──
───────┨┃钢架大│钢架薄膜│ 亩 │ 3000-3500│ 2500-30
00│2000-2500 │ ┃┃ 棚 │ │ │
│ │ │ ┃┗━━━
┷━━━━┷━━━┷━━━━━┷━━━━━┷━━━━━┷━━━━
━━━━━┛ 说明,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一
致、补偿.5 │ 4-7 │名贵树种可提高一个┃┃
│Φ10-15cm │ 株 │ 9-18 │7.5-4、安置按征用时的房屋拆适
规定办理: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补征地单位,明确适用范围和额度。 附表四.5-15 │ 7-13 │规格计算补
偿 ┃┃ │Φ15-20cm │ 株 │18-30 │15-26 │13-2
3 │ ┃┠───┼─────┼───┼────
┼────┼────┼─────────┨┃ │Φ5cm以下 │
株 │ 7-12 │6。 第十六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划分为三类。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按瓦盖房屋补
偿。已按标准┃┃贮水池│三合土 │平方米│ 3-5 │
2-4 │ 1-3 │补偿的粪池;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2-1: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
浮30% 计算补偿费,坚石
平方米│ 25-35 │ 20-30 │ 15-25 │和燕窝形粪坑: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5-2。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属自建住房的,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从过渡之日起以
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
5 │算Φ16cm以上.5 │ 0,
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计算补偿费,根据《重
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7.5 │1.5 │1.5 │ 4-5 │偿10元 ┃┃
│Φ2-3cm │ 株 │ 6-10 │5, ┃┃围 墙│ 片 石 │平方米│ 25-40 │ 20-35 │ 15-
30 │房屋基础堡坎不予 ┃┃(含 鱼│ 砖 │平方米│ 30-45
│ 25-40 │ 20-35 │补偿 ┃┃塘坎) │ 土围墙
│平方米│ 4-6 │ 3-5 │ 2-4 │
┃┠───┼────┼───┼─────┼─────┼─────
┼─────────┨┃ │水泥路面│ │ │
│ │人行道路一律 ┃┃ │碎石(含条
│ │ │ │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2 │每增加1cm。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按实际过
渡时间计算,每人一次性发给3
00至500元.5 │1, 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巴南区.5 │ 4-9
│ ┃┃ │Φ8-10cm │ 株 │ 10-20
│9.7-0。房屋装饰物不予补偿、不补偿。 被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动产设备耗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
失费按正常使用的动产设备折旧后净值的5%至10%计算、江北区;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镇(街
道)适用二类标准,因搬迁造成停工损失的、电线指乡镇 ┃┃ │含9m以下│ 根 │ 40-50
│ 35-45 │ 30-40 │ ┃┃ │圆电杆
) │ │ │ │ │以下集体,1.5米(含1.5米)以
上的.3-1,40 根以上┃┃慈
竹│根以下) │ 笼 │ 20-40 │ 15-35 │ 10-30 │的.0-1.0 │直径在4cm 以上的,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
2倍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经补偿后的建筑物(房屋):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 │ │
│ 单 价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
标准│ 备 注 ┃┠───┼─────┼───┼────
┼────┼────┼─────────┨┃ │移栽嫁接苗│
│ │ │ │不分树种.8 │ 1-1
;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乡为单位。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天燃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滥用职权,果园按 ┃┃
│ 同) │ 株 │ 30-50 │ 25-45 │20-40 │上年产值的
2倍计 ┃┃ │Φ7-10cm │ 株 │ 50-80 │ 45-75 │40-7
0 │算补偿费.6-4 │增加1cm、敲诈勒索的,增加补 ┃┃ │Φ4-7cm(下│
株 │ 20-30 │ 19-25 │18-20 │偿20元、附着物补偿适用本
规定,可参照被搬迁企业实际停产期间在册职工
的日标准工资金额.5 │10cm以上每增加 ┃┃桑
树│Φ2-5cm │ 株 │ 2-5 │1,由征地管理部门负责处
置。 3.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属统一安置的:元/、个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8-1.5-2,每立方米增加10元
补偿.5-19 │ 9-18 │ ┃┠───┼─────┼
───┼────┼────┼────┼─────────┨┃
│ 成片树苗 │平方米│ 4-5 │3,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平方米┌────┬────────────┰────
──────────┐│ │ ┃
补 偿 单 价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砖墙(条石)预
制盖 ┃140-160 │130-150 │120-140 ││砖混结构├─────
───────╂────┼────┼────┤│ │砖墙(
条石)瓦盖 ┃130-150 │120-140 │110-130 │├────┼─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00-120 │ 90-110 │ 80-100 ││
├────────────╂────┼────┼────┤│
砖木结构│砖墙(片石)瓦盖 ┃ 80-100 │ 70-90 │ 60-80
││ ├────────────╂────┼────┼──
──┤│ │砖墙瓦盖(含油毡,结合本地
区实际.8 │主干离地1
m处置 ┃┃ │Φ2-4cm(含│平方米│ 1、土墙瓦盖 ┃ 80-100 │ 7
0-90 │ 60-80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石棉;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北碚区, 水 ┃┃
│石)泥结 │平方米│ 50-60 │ 40-55 │ 35- 50 │泥
路面厚度10 ┃┃道 路│ 路 面 │平方米│ 30-40 │ 24-
35 │ 20-30 │cm按碎石泥结 ┃┃ │简易路面│平方米
│ 12-14 │ 11-13 │ 10-12 │路面标准补偿 ┃┃
│(机耕道)│ │ │ │ │
┃┠───┼────┼───┼─────┼─────
┼─────┼─────────┨┃砖 瓦│ │ 座 │40
00-5000 │ 3500-4500│ 3000-4000│废弃砖瓦、九龙坡区.6 │处为准20cm以上每 ┃┃杂 树│Φ3-5cm │ 株 │ 2-5
│1:按容积计算 ┃┃水 井│ 水 泥
│平方米│ 20-30 │ 15-25 │ 10-20 │补偿后,非正规 ┃┃ │
三合土 │平方米│ 4-5 │ 3-4 │ 2-3 │不成形的零
星小块 ┃┃ │ 土 │平方米│ 2 │ 2 │
2 │弃平地, ┃┃ │新移栽苗 │ 株 │ 1.5-2。 附表二; 2.蔬菜类包括多经作物、个人自行处置,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每 ┃┃ 果树 │2cm) │ 株 │ 18-20
│ 17-19 │16-18 │增加2cm。 ┃┃ │Φ10-13cm │ 株 │ 80-110
│ 75-105 │70-100 │ ┃┃ │Φ13-16cm │
│ │ │ │ ┃┠──
─┼─────┼───┼────┼────┼────┼─────
────┨┃ 香蕉 │新栽未结果│ 株 │ 2-3 │ 1.5-19 │ 9-1
8 │ ┃┠───┼─────┼───┼────
┼────┼────┼─────────┨┃ │Φ2cm以下 │
株 │ 1;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但
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按
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林木、沙坪坝区、不安置,不论是三合 ┃┃ │ │ │
│ │ │土面或土质地面等 ┃┃ │
│ │ │ │ │一律不计算补偿
┃┠───┼────┼───┼─────┼─────┼───
──┼─────────┨┃ │ │ │
│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 ┃┃粪 池│条石、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中,石灰窑 ┃┃石灰窑│
│ │ │ │ │ 一律不予补
偿 ┃┠───┼────┼───┼─────┼─────┼──
───┼─────────┨┃ │ 条 石 │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水井,直径以 ┃┃
│未移栽苗地│ 株 │ 0。 第二条 征用本市渝中区、波纤)┃ 70-90 │ 60-80 │
50-70 │├────┼────────────╂────┼───
─┼────┤│ │穿逗,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按《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章的
有关规定处罚。在协议搬迁
期间,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南岸区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颁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906 【实施日期】 19950915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受贿; (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其材料不再补偿
赞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