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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天津上学一个房产证只能用一回吗?

浏览次数:2870|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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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吃客5588
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并加强核实检查,制定本细则,实行属地安置,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资格审查。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条件。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第五条、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条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职业高中。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资格审查,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报考本市普通高中、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资格审查。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教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其报名条件,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结合本市教育实际,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资格审查。其报名条件,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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