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6杨小妹0215
第十五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提供借款合同、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审批不准支取的。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购房合同,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提供离休、退休的,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所在单位核实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经审批准予支取的。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四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管理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建造,本人凭支取证明及身份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提供入伍,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支取手续、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第十三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还款证明、退休证明,提供特困职工证明、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住房座落在城镇的。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
第十六条 离休、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并通知申请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参军;住房座落在农村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二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支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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