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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用房拆迁管理细则?

浏览次数:1436|时间: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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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奥利奥baby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赔偿费用不是很明确,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条文你看一下
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停业的适当补偿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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