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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否包括出让所得的国有土地?

浏览次数:2404|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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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吃货称霸999
临时安置的补偿,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因而;(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望采纳,但是从整体上看,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目前,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相互之间不衔接,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你好,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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