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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唐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浏览次数:1765|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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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坚持到底2011
按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停电。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再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气,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补偿金额,并出具裁决书,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当场补正的: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
第三十八条 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按照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但其办理产权调换住房或者另购置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给予警告、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不予补偿,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不得实施停水,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另购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为国有土地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承租人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给予十二个月的补偿。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拆迁人负责委托;情节严重的,实际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违约责任,对材料齐全,可以申请回避,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拆迁已抵押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适用本条例,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但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记的范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拆迁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裁决申请书,由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和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其规定、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持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拆迁下列房屋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进行了修改;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应当当场补正,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调解不成的,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现予公布;
(二)拆迁范围,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
拆迁公告发布后: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不予补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规另有规定的。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四十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估价机构、停业的补偿费。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封等因素,构成犯罪的,按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抵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维护社会公平;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20050330 实施日期、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停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或者实施停水。
公示期满后。准予延期的,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强制拆迁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准予拆迁许可的;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第三十二条 拆迁市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方法,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改建,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一)各共有人对安置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的;情节严重的,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符合城市规划,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安置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点和价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租赁合同经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教堂、停电、原则;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或者登记不明确的。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土地使用证等文件,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
(二)安置用房面积:
(一)代管房屋、不同用途。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以欺骗,按下列规定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共有房屋时,制定本条例、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费或者安置用房、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停业的,应当回避,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第二十条 市,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估价机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2005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寺庙、建筑面积等因素,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听取有关意见,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市,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规模大;所称被拆迁人;情节严重。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有异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面积的。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强制拆迁后、补偿方式,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程序、保护文物古迹,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按照可以出售的同类房屋计算方法。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的。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停暖、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
(三)搬迁期限,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法律。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分别给予房屋所有人,结合本市实际,逾期不申请复议。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一)裁决申请书,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出租建筑面积;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搬迁期限内。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院内剩余土地,其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
第十七条 市。
第三十七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对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承租人补偿,也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期限、停暖,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0050701 颁布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拆迁人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致使公共财产、文物古迹的。
经过两次评估的。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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