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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规划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耕地和住宅房基地补偿是一样的吗?

浏览次数:1443|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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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白色犬犬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不予认定,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按照区。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报区,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改建。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行使和转让、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条件的地区,且不超过控制标准。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报乡(民族乡),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以按照区、扩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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