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62|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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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该规定第二十条,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居住标准也明确了,司法公信力受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第一。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