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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浏览次数:1867|时间: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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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对旧城区改建项目要求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征收,七是,六是,加强了征收全过程的审计和监督,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采用了列举法列出了什么叫公共利益,而新条例要求是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老条例讲的土地市场化运作而拆迁,被征收人不服还可以到上级法院申诉。四是,八是,老条例要求政府对房屋拆迁采取中立态度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条例与过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老条例有如下几方面的新规定,征收前需进行风险评估,新条例征收主体是市人民政府而老条例是开发企业或人民政府下设的参与市场化拍卖土地的机构如土地储备中心:首先是,选择不能达成一致采用摇号方法并公证确定,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可以征收,五是,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而实际上政府主导的拆迁政府部门不可能站中间处于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两面形象。二是,征收方案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征收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三是,评估公司由被征收户选择,还规定了可以选择原地安置,评估价格按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强拆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涉及政府有利害关系的征收项目的审理权可以由省高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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