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问答 > 其它 > 农村修路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农村修路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浏览次数:2249|时间:2024-05-15

热门回答

2024-05-06沈阳宜家装饰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承担,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纠纷解决后。
第四十三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双方结清差价后;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债权纠纷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营性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法规执行,依照其约定,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作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
(三)产权清晰,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但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拆迁前。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在过渡期限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委托拆迁费,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停业的。
第三十三条拆迁出租房屋,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逾期不拆除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一)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前。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提供其他房屋的。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住宅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不予补偿。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06

2024-05-25幽幽百合香sj
农村拆迁属于集体土地的拆迁 适用《土地管理法》 主要赔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简单说 征地补偿每亩年平均收入的 15~~~30倍 政府大部分给15倍,其实好好的谈不止这些 至少20倍以上

33

2024-05-19圣莱德厨房电器
看当地公示的公告。

52

2024-05-12瞪样的胖子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承担,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纠纷解决后。
第四十三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双方结清差价后;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债权纠纷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营性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法规执行,依照其约定,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作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
(三)产权清晰,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但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拆迁前。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在过渡期限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委托拆迁费,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停业的。
第三十三条拆迁出租房屋,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逾期不拆除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一)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前。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提供其他房屋的。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住宅房屋,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不予补偿。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