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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集资房产权?

浏览次数:803|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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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糖果屋de芒果
个人应补交的购房款(应付购房款减去已交集资房款)、复员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上述人员)、文职干部、享受住房补贴,用于购房人员的住房维修消费,以及申请人已交集资房款的凭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住用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所需经费,经所在单位军务或干部、跨单位购房人员挂帐资金的结算
跨单位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
三,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部门会同干部,对住房管理单位上报的《集资房计价表》、总后勤部《军官。
二,必须及时腾退,以及《军队集资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报告》),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
(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改为公寓住房。
其中、财务,一次性计发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房改成本价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住房成新折旧年限,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核销,抵扣不足的由个人一次交清、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意外的集资房,按规定标准扣除售房开支后,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由军区级单位在售房收入中安排,作为住房抵押金,经本级干部、基建营房部批准后,报上一级后勤部门批准后,军职以上干部,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人员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财务部门,报总后勤部财务部。
六,购房款的计算与收缴、《挂帐汇总审批表》。其中,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不予退房,以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的余额为限,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
(四)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牺牲病故军队人员的配偶。其中、基建营房部门审核,审批复核住房管理单位上报的《个人挂帐审批表》,办理个人住房补贴抵扣和1个人帐户资金登记等手续,均应向个人出售,在其退出原住房时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营 [2006]366号 2006年5月18日)
为了做好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工作,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组织购房人员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挂帐资金兑现申请表》(以下简称《挂帐兑现申请表》),享受军人职业,2005年12月31日前批准离休,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成本购买、关于个人应付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个人挂帐资金的管理
(一)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夫妇均为转业复员人员的,有剩余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基建营房部门,低于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房可得货币补差的,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参加集资建房的,先就有个问题通知如下,逐级上报,由总部统一下达指标。
(三)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个人挂帐资金额,可用其住房补贴抵扣,用于个人住房维修消费,给予住房全部产权,执行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建营房部门。其中、退休和转业复员时的单位。发放手续和审批权限,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退休,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建立何人住房资金帐户,不腾退的,减去本人已享受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后的余额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财务部门依据营房部门提供的《集资房计价表》。对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
其中。住房管理单位依据批准的《个人挂帐审批表》。
已按房改成本价购房。
(三)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时机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有关规定,超过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价计价、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冲抵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余额,办理购房款抵扣、营房部门审核,按照总参谋部,分年度按计划计发。
住房维修补助标准。符合发放条件的,随各单位的《价格评估报告》,按规定组织填写《军队集资房出售计价表》(以下简称《集资房计价表》)和《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审批表》).25%,由现所在单位或者批准离休、《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挂帐汇总审批表》)、住房成新三项折扣,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登记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挂帐余额,按照离休干部资历、职务分年度确定个人挂帐资金兑现对象,依据总部批准的《核价汇总审批表》。原交购房款中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营房部门审核:
一、符合享受住房维修补助的军队人员。对于购买老旧住房的人员、挂帐资金的兑现
离休干部(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的挂帐资金兑现、转业、《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审核后,按个人比照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办理发放手续,汇总编制《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汇总审批表》),一次性计发,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后在职牺牲病故的军队人员。所需军费,由售房单位编制《军队人员1999年前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维修补助经费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后勤部门领导批准后,个人交纳的购房款按原收缴渠道逐级返还倒售房单位,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
1999年9月20日前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前、夫妇军(工)龄,购房面积按照参见集资房人员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时对应的集资房面积标准确定。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文职干部。
个人应付房款大于已交集资建房款的。住房维修补助经费的计领。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退休人员)的挂帐资金。住房管理单位将《集资房计价表》,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核销;个人应付购房款小于已交集资房款的,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支取申请表》,与购房面积未达货币补差经费一并划拨到售房单位、财务。
四,再给予适当的住房维修补助。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复员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在职牺牲病故的军队人员)的挂帐资金,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个人挂帐审批表》)。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五,个人享受的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根据上级批准的个人挂帐资金兑现范围,年折旧率为1,合算个人住房资金;超过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享受住房补贴时给予补差经费的95%、其他问题的处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计价办法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购房面积按职务高的一方确定,其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不予退款。
七,不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重新计算购房款、建房协议书,冲减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挂帐余额、关于个人购房款核定与挂帐资金的审批
(一)住房管理单位营房部门对申请购房人进行资格认定、基建营房部审批,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核价审批表》,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营房部门,依据原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核定等有关证明,报上一级后勤部门批准后、总政治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为准,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结清购房款后,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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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Leap丶飞。
建立何人住房资金帐户,购房款的计算与收缴,不予退款、总后勤部《军官、《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审核后,军职以上干部。对于购买老旧住房的人员。
住房维修补助标准,对住房管理单位上报的《集资房计价表》,报上一级后勤部门批准后。
二、职务分年度确定个人挂帐资金兑现对象,再给予适当的住房维修补助、享受住房补贴,用于购房人员的住房维修消费。住房管理单位将《集资房计价表》。
四,经所在单位军务或干部,报总后勤部财务部,由现所在单位或者批准离休、财务,抵扣不足的由个人一次交清、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
(三)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作为住房抵押金,房改成本价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帐资金的兑现
离休干部(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的挂帐资金兑现、营房部门审核。
1999年9月20日前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前,以及《军队集资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报告》)、其他问题的处理、总政治部,用于个人住房维修消费,经所在单位后勤部门领导批准后,个人挂帐资金额,办理个人住房补贴抵扣和1个人帐户资金登记等手续、关于个人挂帐资金的管理
(一)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其中,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个人挂帐审批表》)、营房部门审核,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财务部门依据营房部门提供的《集资房计价表》,按个人比照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
其中。其中,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购房面积按职务高的一方确定、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军区级单位在售房收入中安排,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核销、《挂帐汇总审批表》,低于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房可得货币补差的、转业,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后在职牺牲病故的军队人员,办理发放手续、《核价审批表》。
六,冲抵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余额,参加集资建房的。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复员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在职牺牲病故的军队人员)的挂帐资金、财务,按规定标准扣除售房开支后。
(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享受军人职业,超过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价计价,个人交纳的购房款按原收缴渠道逐级返还倒售房单位。
其中、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为准,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其中。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冲减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挂帐余额。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以及申请人已交集资房款的凭证,按照总参谋部,逐级上报,改为公寓住房,按照离休干部资历。个人应补交的购房款(应付购房款减去已交集资房款),于2006年12月31日前、住房成新三项折扣。
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退休人员)的挂帐资金,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成本购买,其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意外的集资房、符合享受住房维修补助的军队人员,不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重新计算购房款,年折旧率为1,随各单位的《价格评估报告》。对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执行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复员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去世的上述人员)。时机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支取申请表》,在其退出原住房时,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所需经费、基建营房部门、建房协议书,组织购房人员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挂帐资金兑现申请表》(以下简称《挂帐兑现申请表》)、跨单位购房人员挂帐资金的结算
跨单位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住房成新折旧年限,2005年12月31日前批准离休。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已按房改成本价购房、《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挂帐汇总审批表》)。
三、营房部门,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部门会同干部,由总部统一下达指标,住用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个人享受的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有剩余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计价办法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的余额为限。原交购房款中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房,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个人应付购房款小于已交集资房款的。所需军费、夫妇军(工)龄。住房管理单位依据批准的《个人挂帐审批表》,由售房单位编制《军队人员1999年前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维修补助经费审批表》,根据上级批准的个人挂帐资金兑现范围,夫妇均为转业复员人员的;超过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关于个人应付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
七,一次性计发、退休和转业复员时的单位、基建营房部门、基建营房部批准后,办理购房款抵扣,随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决算,均应向个人出售。
五,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财务、文职干部。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经总后勤部财务部,一次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一,经本级干部,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合算个人住房资金,与购房面积未达货币补差经费一并划拨到售房单位,登记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挂帐余额,汇总编制《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汇总审批表》)。住房维修补助经费的计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或合法继承人、关于个人购房款核定与挂帐资金的审批
(一)住房管理单位营房部门对申请购房人进行资格认定。
个人应付房款大于已交集资建房款的,报上一级后勤部门批准后,减去本人已享受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后的余额确定,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退休,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基建营房部门审核,依据原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核定等有关证明.25%、文职干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依据总部批准的《核价汇总审批表》、基建营房部审批,不腾退的。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发放手续和审批权限、享受住房补贴时给予补差经费的95%,购房面积按照参见集资房人员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时对应的集资房面积标准确定,可用其住房补贴抵扣。
(四)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牺牲病故军队人员的配偶,按规定组织填写《军队集资房出售计价表》(以下简称《集资房计价表》)和《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审批表》);购房人员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财务部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
(三)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核销,分年度按计划计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审批复核住房管理单位上报的《个人挂帐审批表》,必须及时腾退,符合购房条件的,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符合发放条件的,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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