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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誉的内容?

浏览次数:1076|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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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谁可知心029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下城区企业信用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政办发[2005]5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下政办发〔2005〕56号 关于印发下城区企业信用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下城区企业信用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下城区企业信用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税务关系隶属本区的各类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各类非法人企业(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信用记录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法、准确的原则,以工商行政管理的登记、监管、处罚信息为主,兼收其他机关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省局企业信息管理的要求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按照协议或者约定的范围、标准,交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记录的查询、应用实行区别不同情况、内外有别的原则,既便于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基本状况的查询、了解。又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防范、监管。 第二章 信用记录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记录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日常管理与协调信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企业违法被处罚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息。 第六条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包括:企业注册基本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企业经营者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基本情况由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营业执照号码等组成。 (二)设立分支机构情况由所设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投资数额、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等组成。 (三)对外投资情况是指企业作为股东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由所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投资额度、投资比例等组成。 (四)企业经营者基本情况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主要由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其入股时间、数额、所占比例,获得的重要荣誉、兼任的相关社会职务及其个人其他有关的投资情况,相应的主要社会经历等组成。 第七条 企业日常管理与协调信息由企业年检情况、审计情况以及其他协调信息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组成。主要包括: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的年度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审核结果; (二)法定部门审计的企业年度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三)有下列行为的企业,除进入协调信息外,登记机关列为预警提示,注意加强日常监管。 1.企业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但尚未超过规定期限。 2.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前置许可证注明有效期,但尚未超过有效期。 3.企业申请注册登记、申报年检中尚缺材料,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的。 4.年检审查发现,企业已资不抵债或连续两年经营严重亏损。 5.日常检查、年检审查发现,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但尚未超过法定期限。 6.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实行并联审批,有关审批部门对前置审批只签署意见,尚未核发许可证的。 7.登记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示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列行为的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5.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6.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事项。 (五)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协助处理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在经营中的不良行为和对其依法采取的分级警示制度及相应的限制措施。其范围包括: (一)登记机关对下列行为的企业列为完全限制性警示,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或不予通过年检,以确保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责令期限内未办变更。 2.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或企业未通过年检。 3.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未在规定期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5.因骗取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行为,正被立案查处的。 6.两次以上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7.有关审批部门已注、吊销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吊销营业执照的。 8.企业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正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二)登记机关对下列行为的企业列为部分限制性警示,对其部分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1.年检中被定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书面承诺或合同章程规定出资到位的,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 3.部分股权被法院冻结的企业,限制其股权变更登记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协助记录的企业不良行为及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九条 企业违法被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处罚信息。记录内容包括企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事实,处罚结果及对其依法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 (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协助记录的处罚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被查处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及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三)司法机关的相关信息。企业因经济纠纷,经司法机关裁决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况;因经济犯罪,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判决的结果。 第十条 企业自行申报,请求记录的信息。其范围包括: (一)企业资质等级情况; (二)企业及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三)企业产品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 (四)企业银行信贷等级情况; (五)企业或产品获得的重要荣誉; (六)企业合同信用情况; (七)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信誉情况; (八)其他请求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分值 第十二条 对企业信用记录采用相应的分值表示,企业基本分60分,依据企业信用行为优劣程度,分别给予1-30分的加分或扣分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分别给予相应的分值: (一)企业有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每一项扣1-2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20分; (二)企业有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每一项扣1-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三)企业有第八条第三款行为的,每一项扣1-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分别给予相应的分值: (一)企业具有资质的,每上一个等级,加15分; (二)企业及产品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加15分; (三)企业及产品每注册一件商标,加15分; (四)企业获银行信贷等级,每一级加10分; (五)企业或产品获得重要荣誉的、区级加15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国家级加40分,国际级加50分; (六)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加20分; (七)企业被评为纳税先进,其中AAA级加30分,AA级加20分,A级加10分; (八)其他良好信用记录的,视情分别给予10-20分的加分。 第十五条 企业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管理,表现突出且本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记录,企业年度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上且良好记录积分在20分以上的,企业信用 公示领导小组将从中评定企业良好信用等级。满100-120分,评为“年度信用良好企业”;满120-150分,评为“年度信用优秀企业”;满150分以上,评为“年度信用最佳企业”,由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予以公示表彰。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被处罚记录、年度企业信用积分在60分以下,且信用记录扣分在30分以上的,由领导小组评为“年度信用不佳企业”,予以公示曝光。 第十七条 为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申报的质量和评选方法的公正,信用企业的评选采用“一票否决制”。若企业在本年度的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损信誉的行为,一经证实,取消当年信用企业评选资格,并将该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记录的执行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第六、七、八、九条所列的企业信用记录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为准。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主要包括: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审核的企业年检报告书。 (二)经法定部门审核的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区级以上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得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的依据;正在查处的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由各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申报提请记录。企业可以随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申报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记录到经济户口数据库。 第十九条 企业自行申报并提请记录的信息,必须提供原始的相应证明、证书和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确认无误后方可予以记录。相应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企业因情况变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相关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的,即应变更相应的企业信用记录。 企业因故被原认定或命名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撤销相应荣誉称号的,记录部门依收到的文件删除相应的企业信用记录信息。 企业申报提请记录的信息,有效期届满未延展或原认定、检验的部门、机构未重新确认,即时删除相应的企业信用记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法被处罚信息的记录,向社会公开时限可视情酌定。在向社会公开时限内企业没有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原向社会公开的处罚记录转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历史档案。 若在向社会公开时限内,企业因从事相同违法活动被行政管理机关再次处罚的,即时公开新的处罚记录,原记录继续向社会公开,直至在规定时限内未发生相同性质的处罚记录为止。 企业因不同的类型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即时公开新的处罚记录,但不影响原处罚记录按规定时限转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历史的档案。 企业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并取得明显实效,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缩短向社会公开时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记录的机读档案由三部分组成: (一)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记录档案由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组成。社会公众经一定程序,办理查阅手续后,可查询、了解、下载。 (二)协助管理警示信息档案由本规定所列第八条内容组成。只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使用。 (三)企业历史档案由企业登记注册以来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情况所组成。只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企业历史情况,监督管理及其它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涉及企业相关问题时查阅。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记录机读档案相应内容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所需相应的依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并必须经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转录企业历史档案的相关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根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企业信用状况,或者根据社会公众的申请满足其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要求,社会公众需要查询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其向提供该信息的部门查询。 第五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施企业信用公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权限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一)未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对有关企业实施记录等措施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对责任人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三)擅自解除或增加企业信息产生后果的,对责任人视情 节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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