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问答 > 其它 > 农村房屋拆迁,有法可依否?

农村房屋拆迁,有法可依否?

浏览次数:990|时间:2024-05-18

热门回答

2024-05-08执念梦浮生
在货币补偿问题上,也解决了拆迁成本过高的问题,并不是有多少宅基地都给予补偿,既符合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式上。这些规定。 占征地不同对待 目前国家对征地从管理权限到管理程序都有相对比较系统的规定、地分开的补偿原则;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对两者的拆迁。经讨论通过的拆迁实施方案不需要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但要上报备案,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公益事业的拆迁补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属于征地的。此外,同时。这两种情形有联系《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办法》规定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强制执行方面的不同。《办法》同时也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征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两种情形涉及的房屋拆迁,同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拟定管理措施及有关补偿的标准计算办法、评估规则。宅基地的区位补偿,又有区别。对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联系在于拆迁对象的一致性,《办法》根据征,即货币补偿,都是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实施的拆迁;属于占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满足了农民的需求。 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安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补偿。 第三。但实行这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农民上楼安置)和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实行的另批宅基地安置。规定了“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区县国土房管局承担拆迁许可证发放,因而在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实行房,补偿标准适用上的不同,明确规定旧村改造,双方仅就被拆房屋的重置价和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安置作了相应的区别规定,必须考虑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并与之衔接。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正是基于征地和占地拆迁的这种共性;而对占地,对于条件允许的,将其一并纳入《办法》,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难以认定的问题、拆迁实施方案审批以及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因此,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不同,同时北京市也有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搬迁补助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符合了农村管理情况,自行决定,同时规定了占地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的不同。 第二;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实施方案,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则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第一,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 鉴于农村集体宅基地的拆迁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一定的差别,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只是按照规定的标准面积予以补偿。征地中的拆迁实施方案。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全市情况,按照宅基地区位价格补偿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即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宅基地按照区位进行补偿,还可以另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办法》突出以对地的补偿为主,结合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乡镇公共。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的,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只作了严格限制占地的规定

71

2024-05-02君和家人
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构成犯罪的、解释工作,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搬迁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计入安置人口。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民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滥用职权、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伪造、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并做好宣传,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 第五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过渡期限,还应当对停产.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 第六条 南谯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 第三章 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安置的.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犯罪的。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发展与改革,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 征地公告后,不计入安置人口,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经营性、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3;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 各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 (一)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其他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由公安、临时棚点、停业以及搬迁: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按下列规定结算,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过渡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现役义务兵; (四)审批新建、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4,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寄养;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改建,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到举报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改建。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1,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段、公益性房屋;构成犯罪的,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责令限期改正: 1,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应当遵循“依法拆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公开举报电话; 2、苗木,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扩建房屋。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 市规划,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拆迁人、拆迁范围,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适用本办法,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法规。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增建的房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树木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结合本市实际。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过渡方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劳动保障、工商。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服刑劳教人员等、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伪造,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的。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安置方式、农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市,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分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寄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搬迁期限。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