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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房如何申请,都有什么限制条件?

浏览次数:463|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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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小笼0113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第三章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抚养或扶养关系,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应当报市政府核准,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因家庭收入锐减,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减缴或免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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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考小拉考小花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第三章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抚养或扶养关系,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应当报市政府核准,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因家庭收入锐减,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减缴或免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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