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6bluecode12345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按市场评估价15%对产权管理人补偿。原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对产权管理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承租人也可先参加房改,再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获得补偿。
(四)拆迁有证浮房和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五)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拆迁人可以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拆迁有证(照)住宅房屋(不包括有证浮房)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可安置36平方米;36—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6—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7—70平方米的安置到70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合理增加的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住房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只上靠一个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为8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上靠两个以上户型的,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享有全部产权。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建筑面积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将现承租的房屋参加房改的,拆迁人按本条(一)款规定执行;不参加房改的,视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四)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7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无人居住的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无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无人居住的按原面积5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
(五)安置地点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设计要求确定。
(六)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七)附属设施等均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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