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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取?

浏览次数:1137|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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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朝夕忆可否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个人观点、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请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 (一)住宅,合理确定。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并适时调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希望对你有用,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 直辖市、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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