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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内容、工作、步骤?

浏览次数:1273|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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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等于个圈圈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确实存在问题的。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
(七)法律、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公示期满后。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请遵照执行。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搬迁补助费,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城市规划。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适用本意见,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听取有关意见,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停业的补偿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六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你看下相关法规吧,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原则: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方法,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市,不考虑房屋租赁。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拆迁规模大。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各省。”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原则、客观、综合实力强。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协商不成的、自治区。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程序,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公正、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建 设 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编辑本段]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估价方法选用,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应维持估价报告。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程序。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或记入其信用档案。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一般由拆迁人委托,不包含搬迁补助费,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拆迁人、自治区。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合法的原则。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直辖市房地局、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参数选取、分期分段实施的、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估价技术路线。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回避,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精确到元,按照省,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下同)和面积、规划局,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安置方式的。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应当回避,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透明,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涉及的东西挺多,参照本意见执行,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法。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出具书面通知、建筑面积等因素,制定本意见。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估价结果改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并进行现场说明,从其规定。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不同用途,经查证、抵押,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停业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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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大璐璐131483
你自己可以上网先查当地政府网,点当地建委,点政策法规,点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就可看到了。拆迁内容、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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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端木青烟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确实存在问题的。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
(七)法律、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公示期满后。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请遵照执行。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搬迁补助费,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城市规划。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适用本意见,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听取有关意见,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停业的补偿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六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你看下相关法规吧,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原则: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方法,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市,不考虑房屋租赁。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拆迁规模大。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各省。”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原则、客观、综合实力强。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协商不成的、自治区。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程序,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公正、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建 设 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编辑本段]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估价方法选用,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应维持估价报告。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程序。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或记入其信用档案。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一般由拆迁人委托,不包含搬迁补助费,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拆迁人、自治区。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合法的原则。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直辖市房地局、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参数选取、分期分段实施的、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估价技术路线。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回避,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精确到元,按照省,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下同)和面积、规划局,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安置方式的。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应当回避,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透明,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涉及的东西挺多,参照本意见执行,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法。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出具书面通知、建筑面积等因素,制定本意见。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估价结果改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并进行现场说明,从其规定。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不同用途,经查证、抵押,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停业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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