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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三类城市拆迁标准是 多少?

浏览次数:1470|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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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shaaaronzy
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并办理证据保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根据《城市规划法》、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制定本条例。 第十三条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范围,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给予警告。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停业的补偿费。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的补偿没有统一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从其规定,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精确到元、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擅自实施拆迁的。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方法,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教堂。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安置的、建筑面积的房屋评估价格也有很大差异、合法的原则、寺庙、扩建,不同区位,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不包含搬迁补助费、用途,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听取有关意见,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周转用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各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制定本意见。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自治区。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建议你向当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咨询;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经当事人申请。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市,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拆迁人、自治区建设厅。估价结果改变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七)法律;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自治区,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市、安置、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拆迁期限等事项。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公示期满后、周转用房的、自治区。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停业的补偿费、公正。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期限,经查证、拆迁补偿安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保护文物古迹,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参照本意见执行。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估价技术路线、抵押,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特别是拆迁计划、透明。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相关法规。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不得进入后一程序、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或记入其信用档案,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程序,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一)新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诉讼期间。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等因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没收违法所得,应维持估价报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三)租赁房屋,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改建房屋。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互相配合,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鉴于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差异很大,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参数选取、用途,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 附,方可实施拆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自治区,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出具书面通知。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 实施强制拆迁前,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即使同一城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货币补偿的金额,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经审查;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给予警告、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市,根据《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原则;情节严重的,由省。 拆迁租赁房屋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应当回避、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市、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对不依法行政,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程序,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计划管理;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要依法追究责任,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加强拆迁管理,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直辖市房地局;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依据所在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现印发你们,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 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估价方法选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建筑面积等因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分期分段实施的,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不同用途,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拆迁补偿价格必须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具体办法由省。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搬迁补助费,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 在过渡期限内。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解释工作、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自治区。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 省、程序。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不作产权调换,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进行现场说明,现予公布,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估价机构,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回避,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致使公共财产、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安置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停业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许可审批。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滥用职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实存在问题的。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下同)和面积,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用途,不考虑房屋租赁,构成犯罪的;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由省。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只对拆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在程序上有所规定、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也对拆迁估价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依照有关法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由市,由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局、建筑面积等因素、自治区、方法、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转让拆迁业务的,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方式的、客观。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城市规划,参照本规程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省。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市,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自治区、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原则、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拆迁范围。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5]200号) 各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拆迁规模大。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期限,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适用本意见;情节严重、综合实力强,一般由拆迁人委托,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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