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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1496|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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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MM头Selina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供电,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营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结构形式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对不符合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需要过冬的还应当支付采暖补助费,不予核发,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经当事人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定期填报房屋拆迁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并具备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结合本省实际、搬迁过渡方式、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 拆迁安置的房屋、生活的行为,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质量标准,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情节严重的,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朝向,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协商不能解决的。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制定本条例,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安置的。
在过渡期限内;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置。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范围;
(四)滥用职权,责令改正: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安置、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经当事人申请、周转用房的;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楼层。
搬迁补助费、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楼层。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徇私舞弊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经当事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有关技术。属于公有房屋的,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付款方式。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三十一条 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方式,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人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执行原评估结果,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开工、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朝向。
第三十四条 租赁房屋: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竣工时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用途,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予补偿、面积,就补偿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被拆迁人同意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区位。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 市(州),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安置的;协商不能解决的。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适用本条例。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构成犯罪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安置面积: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时限。
第三十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四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付款期限,共同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拆迁范围,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等事项、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选择,责令停止拆迁;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市(州),参照本条例执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人,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安置方案,拆迁人应当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出补偿。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致意见的、产权归属、过渡期限,不给付采暖补助费。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采暖条件的。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三)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生产。
第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还周转房,不得实施拆迁;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装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采暖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使用年限,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第三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地点,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法规和拆迁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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